乔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电动自用车交通乱象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所反映的电动自用车(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广泛、交通乱象突出、事故隐患增加等问题,切中当前城市治理的难点和痛点。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高度重视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加强对售卖电动自用车行业的监管”等意见,现结合我局职能,将有关工作情况和下一步举措回复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控,严把销售准入关
针对您提出的加强售卖环节监管的建议,我局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执法力度,已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建立动态监管台账,目前全市已登记相关经营主体238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二是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制度,督促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电池等配件。三是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如解除限速、加大电池仓等)行为。2026年以来,已累计检查销售企业238 家次,责令整改8家,立案查处违法违规销售案件3起。尤其国家在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24,针对销售环节国家设定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和政策区别,即2025年12月1日(销售端终结):符合旧国标且未售出的库存车必须全面停售。从这一天起,消费者在正规渠道只能买到贴有新国标“CCC认证”标识的车辆。
二、推进协同共治,配合做好登记与驾照管理
关于电动自用车上牌登记和驾驶人培训考证的建议,主要涉及公安交管部门职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将主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向销售单位广泛宣传上牌登记政策,督促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协同公安部门推广“带牌销售”等便民模式,鼓励合规门店提供上牌代办服务。三是对于您提出的“驾驶人应取得培训驾照”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开展相关调研,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资格要求与培训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安全守法意识
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持续开展多形式宣传教育。一是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在宣传中需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自2025年12月1日起,任何不符合GB 17761-2024标准的车辆均不得销售定,杜绝销售“伪国标”或“旧国标”库存车,同时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安全使用知识等;二是在销售门店张贴宣传海报,提醒消费者购买合规车辆、不得非法改装、骑行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强化进货验收与合规展示;三是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等节点,联合媒体开展典型案例曝光和安全警示宣传,营造“不敢卖违禁车、不愿买违规车、自觉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监管力度,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长效机制。同时,也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市场监管工作,共同为我市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联系人:宫廷 电话:2666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