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4.10条规定,经核查:
营口顺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单位名下1台锅炉已拆除灭失,消除使用功能;该锅炉使用登记证、设备代码、型号等全部资料遗失,无法正常办理注销。经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机关现场核实,现依法对该锅炉使用登记予以公告注销,原使用登记证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作废。
本公告期为30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联系电话:0417-2666996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