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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受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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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三)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对市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

(六)其他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邮政编码:115001

信访电话:2666317

接访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节假日除外。

三、来访须知

(一)来访群众应到市局传达室进行登记,出具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填写《来访情况登记表》,并备好信访事项材料,在传达室耐心等待接谈。

(二)集体访(5人以上)上访人应推选5名以下代表到信访部门指定地点参与接谈。

(三)上访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市局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市局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市局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市局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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