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淑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营口地区推行“保险+服务”电梯全生命周期保险创新电梯安全运行方案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日常生活质量,一直以来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2021年起实施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建立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基本实现100%覆盖,我局也在积极探索电梯“保险+服务”模式。
引入“保险+服务”模式,对于提升电梯安全治理水平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在分散风险、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有显著优势。通过保险机制的介入,可以为电梯安全提供更坚实的保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赔偿和处理,减轻相关各方的经济和法律压力。同时,“保险+服务”模式能够促使电梯维护保养等服务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推动相关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切实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下一步,我局会加强与保险行业的沟通,帮助保险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保险方案和服务标准,确保其能够切实满足我市电梯安全治理的需求。同时,组织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保险公司召开座谈会,深入探讨“保险+服务”模式的优势和意义,提高各方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