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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32户)

发布时间: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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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营口市老边区五金交电化工中心等32户企业业   

经查明,营口市老边区五金交电化工中心等32户企业业已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在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在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指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构成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上述32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32户企业名单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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