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市监综经处罚〔2022〕63号 |
案件名称 |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张官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张官加油站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张官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抽查的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编号:NO:2021311301112121751显示:抽检的车用乙醇汽油95号(VIA)不符合GB18351-2017《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项目中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1311301112121728显示:抽检的车用柴油0号(VI)不符合GB19147-2016《辽宁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项目中硫含量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0日,对该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亮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上述95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车用柴油两个批次成品油不合格的事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该批次95号车用乙醇汽油数量2218.5升,进货单价5.98元/升,销售价格6.33元/升,本案涉及的批次型号的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4043.11元,计算违法所得675.28元;该批次0号车用乙醇汽油数量5056.8升,进货单价5.36元/升,销售价格5.79元/升,本案涉及的批次型号的产品共计货值金额29278.87元,计算违法所得1912.74元。两个批次的不合格成品油货值金额合计43321.98元,共计违法所得2588.02元。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做出货值金额100%倍罚款,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88.02元; 2、罚款43321.98元; 合计金额4591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