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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稽查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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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2021]120号

案件名称

营口市辽河水暖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营口市辽河水暖配件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经2021年省抽监督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且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7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2022]33号

案件名称

营口市风光液化石油气站使用未经检验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营口市风光液化石油气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11.1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17号

案件名称

营口金地球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营口金地球加油站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6772元,且没收违法所得为1169.4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17941.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瑞海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瑞海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7460元,且没收违法所得为723.49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18183.4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20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汤池鑫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汤池鑫桥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163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46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毕家德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高坎镇毕家德顺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92号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1560元,没收违法所得为200元;2、0号车用柴油销售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为10760元,没收违法所得为104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235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18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顺风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高坎镇顺风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952元,且没收违法所得为154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810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23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大庆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高坎镇大庆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号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为7188元,没收违法所得为653.28元;2.0号车用柴油销售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为8764元,没收违法所得为1024.8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17630.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旗口前进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旗口前进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9408元,且没收违法所得704元,合计罚没款101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19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旗口中油加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旗口中油加油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16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22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3590元、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95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28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为57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371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44号

案件名称

盖州市卧龙泉北阳石油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盖州市卧龙泉北阳石油供应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37366元,没收违法所得为2023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3938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45号

案件名称

盖州市东晟达成品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盖州市东晟达成品油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9584元,没收违法所得为32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990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15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三江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三江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级监督抽查(3900升)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是22152元、违法所得为:2340元;2.省级专项监督抽查(1700升)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是9605元、违法所得为:969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为3506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14号

案件名称

盖州市高屯镇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盖州市高屯镇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0号(ⅥA)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0号(ⅥA)车用柴油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95833.44元,且没收违法所得为2443.84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98277.2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质处罚〔2022〕47号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顺达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大石桥市顺达加油站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车用尿素(AUS32),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车用尿素(AUS32)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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