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在朋友圈、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代服务的经营活动是否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算不算网络交易活动?
答:适用。网络交易活动并不局限于发生在典型的网络交易不台上活动,发生在其他网络空间里的交易活动,只要是借助于网络开展的都属于网络交易的范畴。
2、问:关于网络交易中“二选一”问题。
答: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及与其它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具体包括: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销、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交易辅助提供者;其它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3、问: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答: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作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与经营者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悼念、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4、问: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渠道。
答: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网络交易争议可向平台所在地市场部门投诉或向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部门投诉处理。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各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