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旅游市场广告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旅游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提示适用于在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二、合规要求
(一)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旅游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三)旅游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旅游服务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通过网红探店、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旅游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四)旅游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五)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旅游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旅游服务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三、负面清单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新华门等代表国家形象或象征国家尊严的元素进行旅游广告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军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旅游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进行旅游广告宣传。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以及讲话、照片、题词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
(五)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以及借政治敏感事件、敏感问题“博眼球、赚流量”。
(六)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以及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
(七)不得在旅游广告中使用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以及含有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八)不得在旅游广告中渲染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精致利己主义等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
(九)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出现“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文字游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十)不得通过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请相关经营主体认真对照上述提示内容,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维权投诉。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