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经营主体网上信用修复申请指南

来源: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2

【字号:

分享:

 一、修复范围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个体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达到信用修复条件的,可申请修复。

 二、修复情形及提交材料

 (一)经营异常情况修复

 1.修复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更正了有关错误;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提交材料。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上传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必要)(见附件1);

 (2)信用修复承诺书(必要)(见附件2);

 (3)住所变更、信息修改等能够证明已完成整改材料(因住所无法联系、信息弄虚作假列入或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的必须提供);

 (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对材料(3)的补充说明: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异的,依法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

 1.修复情形。当事人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提交材料。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上传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必要);

 (2)信用修复承诺书(必要);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必要);

 (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修复

 1.修复情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适用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三年系统自动移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更正了有关错误;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中(有列异情况需先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提交材料。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应上传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必要);

 (2)信用修复承诺书(必要);

 (3)住所变更、信息修改等能够证明已完成整改材料(因住所无法联系、信息弄虚作假列入或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的必须提供);

 (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对材料(3)的补充说明: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异的,依法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修复情形。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执行。

 2.提交材料。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上传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必要);

 (2)信用修复承诺书(必要);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必要);

 (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操作指南

 1.推荐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火狐浏览器。使用其他浏览器有概率造成数据丢失或系统报错,建议谨慎使用。

 2.申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ln.gsxt.gov.cn)

 3.具体申请操作指南(见附件3)。

 4.单个材料上传上限不超过50MB。

 联系电话:企业信用监管分局:2666107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852028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259284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562215

 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652830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633315

 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891500

 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3888073

 自贸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权益保障局:6655127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66209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操作指南。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