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运行的通知》要求,对照《辽宁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指南(试行)》及省级地方标准,现因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制体制改革,已无法继续履行商标品牌指导站的服务职责,经研究,拟撤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品牌指导站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16日至6月23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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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