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需报送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1.网上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https://ln.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后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2.掌上年报:仅限个体工商户使用,微信上搜索辽宁省企业信用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辽宁省企业信用监管选择个体年报,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年度报告,选择辽宁省进行填报,直至“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四、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五、谨防诈骗提醒
经营主体公示年报的唯一官网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年报公示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提供银行卡账号信息等,请广大经营主体增强防范意识,切勿登录钓鱼网站,点击相关手机链接,谨防上当受骗。
六、年报咨询电话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852028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259284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562215
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652830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633315
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891500
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3888073
自贸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权益保障局:6655127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管分局:2666107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指导科:2666209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2666503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科:2888711
营口市市商务局:2998403
营口市外汇管理局:2993159
营口市社保中心(养老、工伤):2980258
海关:12360
特此公告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