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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1家经营单位1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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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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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1家经营单位15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营口市站前区丛仁龙水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飞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丛仁龙水产品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飞蟹(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6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二)营口市站前区蔡小六江鲜水产门市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海水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蔡小六江鲜水产门市部(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海水活体)(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7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三)营口市站前区顺鑫海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飞蟹和赤甲红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顺鑫海鲜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飞蟹(海水活体)和赤甲红蟹(海水活体)(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6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四)营口市站前区老艳水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老艳水产品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海水活体)(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7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五)营口市站前区小武海鲜行东升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小武海鲜行东升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六)营口市站前区大凤海鲜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大凤海鲜行(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赤甲红蟹、紫盖蟹、梭子蟹(购进日期均为2021年9月13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七)营口市站前区老太太海鲜馆东方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爬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老太太海鲜馆东方路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虾爬子(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八)营口市站前区双杰新鲜水果超市学府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双杰新鲜水果超市学府路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九)营口市站前区辽河沿海鲜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紫盖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辽河沿海鲜馆(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紫盖蟹(购进日期2021年9月14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十)营口市站前区欢乐购小海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初级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欢乐购小海鲜超市(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大虾爬子和中虾爬子(购进日期2021年9月12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十一)营口市站前区鑫淼海鲜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赤甲红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鑫淼海鲜行(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赤甲红蟹(购进日期2021年9月6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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