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拟废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营口大米》(DB2108/T 001-2023)等9项营口市地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13日前向我局提出。
联 系 人:秦一丹
联系电话:0417-2666204
邮 箱:ykbzh@163.com
附件:拟废止9项营口市地方标准目录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12
成文日期:2025-11-1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其他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拟废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营口大米》(DB2108/T 001-2023)等9项营口市地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13日前向我局提出。
联 系 人:秦一丹
联系电话:0417-2666204
邮 箱:ykbzh@163.com
附件:拟废止9项营口市地方标准目录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