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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废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营口大米》等9项营口市地方标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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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拟废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营口大米》(DB2108/T 001-2023)等9项营口市地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13日前向我局提出。

联 系 人:秦一丹

联系电话:0417-2666204

邮  箱:ykbzh@163.com

附件:拟废止9项营口市地方标准目录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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