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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东林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运输包装用双瓦楞纸箱案

发布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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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消处罚〔2022〕59号

案件名称

营口市东林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运输包装用双瓦楞纸箱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营口市东林包装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事人在2021年度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抽检的产品(运输包装用双瓦楞纸箱)经检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检测项目中粘合强度项目不合格,不符合GB/T 6543-2008标准。依据《辽宁省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中抽样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为130个,本次省抽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30个×6.5元/个=845元,违法所得为(6.5元/个-6.2元/个)×120个=36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自由裁量理由按照《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且没收违法所得:即罚款169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17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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