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行政裁决书
案号:辽营知法裁字〔2022〕2号
请求人: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根乐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委托代理人:王平新
被请求人:董 峰
住所: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屯镇芦屯站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董峰“吹膜机压花装置 ”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331290.3)
请求人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吹膜机压花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420331290.3)与被请求人董峰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处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名称为“ 吹膜机压花装置 ”(专利号:ZL201420331290.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请求人在被请求人的抖音上,发现了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山峰牌吹膜机,并对抖音上的吹膜机进行了截图,取得一部分证据。根据请求人在抖音截图看到被请求人的吹膜机,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吹膜机,应当包含覆盖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请求人无法进入被请求人的车间,故请求人请求对被请求人车间内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供与不构成侵权有关证据。
经审查查明:1.请求人提供了专利号为201420331290.3的专利文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等证据,目前该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有效。
2.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种吹膜机压花装置,包括压辊和网纹辊,网纹辊的外周面带有凹凸网纹或凹凸麻点,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压辊的外周面为橡胶辊,压辊的两端安装在能够沿该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移动轴承座与一个安装在机架上的气缸的活塞杆底端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以上,各网纹辊的同一端的轴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传动连接,其中一个网纹辊另一端的端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与动力装置传动连接;各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或凹凸麻点粗细不同。
3. 被请求人董峰经营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台子机械修理部是生产、销售、维修吹膜机压花装置个体工商户。
4.现场检查发现:被请求人生产车间内有2台被控侵权产品吹膜机压花装置。被控侵权产品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压辊,网纹辊,网纹辊的外周面带有凹凸网纹,机架上设有纵向滑槽,一个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另一个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另外开设的安装槽中,压辊的外周面为橡胶辊,纵向滑槽内设有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压辊的两端安装在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移动轴承座与一个安装在机架上的气缸的活塞杆底端连接,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以上,各网纹辊的同一端的轴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传动连接,其中一个网纹辊的同一端端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与动力装置传动连接,各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粗细不同。
5.询问调查情况:被请求人董峰自述该单位负责人是其父亲董恩儒,由于年事已高他系实际经营者。其父亲1992年时借鉴大连生产的机器开始生产吹膜机压花装置。每台机器销售价格为6000元,由于没有提供出销售账目,无法核实具体销售数目。被请求人自述该单位是以修理为主,生产、销售不多,根本不知道还会侵犯专利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产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吹膜机压花装置包括13个技术特征,分别为:
A.压辊;
B.网纹辊;
C.网纹辊的外周面带有凹凸网纹或凹凸麻点;
D.机架上设有纵向滑槽;
E.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
F.压辊的外周面为橡胶辊;
G.纵向滑槽内设有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
H.压辊的两端安装在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
I.移动轴承座与一个安装在机架上的气缸的活塞杆底端连接;
J.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以上;
K.各网纹辊的同一端的轴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传动连接;
L.其中一个网纹辊另一端的端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与动力装置传动连接;
M.各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或凹凸麻点粗细不同。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吹膜机压花装置,应用于吹膜机上,对吹膜机吹出的塑料膜进行压花,使塑料膜上形成网纹。被控侵权产品也是一种吹膜机压花装置,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一种吹膜机压花装置为相同技术领域的同类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的吹膜机压花装置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压辊(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压辊),网纹辊(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网纹辊),网纹辊的外周面带有凹凸麻点(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网纹辊的外周面带有凹凸麻点),机架上设有纵向滑槽(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机架上设有纵向滑槽),其中一个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开设的槽的底端(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压辊的外周面为橡胶辊(相当于涉案专利中压辊的外周面为橡胶辊),纵向滑槽内设有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纵向滑槽内设有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压辊的两端安装在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相当于涉案专利中压辊的两端安装在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移动轴承座与一个安装在机架上的气缸的活塞杆底端连接(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移动轴承座与一个安装在机架上的气缸的活塞杆底端连接),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相当于涉案专利中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以上),其中一个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为粗网纹、另一个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为细网纹(相当于涉案专利中各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粗细不同)。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仅在于:
区别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吹膜机压花装置的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对应地,机架左右两侧沿高度方向开设了两组纵向滑槽,每组纵向滑槽内均设有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其中一套的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一组纵向滑槽的底端,即位于纵向滑槽内移动轴承座的下方,而在另一组纵向滑槽下方的机架上,被控侵权产品又另外开设了一个安装槽,另一套的网纹辊的两端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另外开设的安装槽中。
区别二,被控侵权产品两个网纹辊的同一端的轴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传动连接,其中一个网纹辊同一端的端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与动力装置传动连接。
针对区别一,涉案专利中,每个网纹辊的两端均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也就是说,网纹辊沿纵向是固定不动的,一套网纹辊与压辊的同一端是同处于同一个纵向滑槽中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涉案专利每套压辊、网纹辊的同一端均位于同一个纵向滑槽中,网纹辊与机架转动连接,压辊安装在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可以在气缸的作用下沿纵向滑槽上下滑动;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一套压辊、网纹辊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另一套中的压辊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另一套中的网纹辊是转动安装在下方另外开设的安装槽中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网纹辊均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二者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网纹辊在动力装置的驱动下转动,通过上方对应的压辊,对经过压辊与网纹辊之间的塑料膜进行压花;二者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涉案专利的各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粗细不同,因此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哪套压辊、网纹辊;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粗细不同;二者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而网纹辊与压辊是在同一个纵向滑槽中还是转动安装在另外开设的安装槽中,对根据不同需求选取所需粗细的网纹辊进行压花均没有影响,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与涉案专利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针对区别二,涉案专利中的两个同步传动机构分别位于网纹辊的左右两端,动力装置通过其中一端的同步传动机构带动一个网纹辊转动,其余网纹辊之间通过另一端的同步传动机构进行传动,进而实现各网纹辊的同步转动。被控侵权产品中将两个网纹辊之间的同步传动机构及与动力装置之间的同步传动机构设置在了同一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涉案专利中,各网纹辊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连接,动力装置与其中一个网纹辊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连接。被控侵权产品中,同样也是两个网纹辊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连接,动力装置与其中一个网纹辊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连接;二者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通过动力装置驱动各网纹辊实现同步转动,二者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各网纹辊同步转动,通过上方对应的压辊,对经过压辊与网纹辊之间的塑料膜进行压花,二者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被控侵权产品只是将两个同步传动机构设置在了网纹辊的同一侧,而两个同步传动机构设置了两侧还是设置在同一侧,对动力装置驱动各网纹辊实现同步传动来说,并没有影响,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与涉案专利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上述技术特征比对情况如下表:
技术特征比对分析表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
结论 |
|
1 |
压辊 |
压辊 |
相同 |
2 |
网纹辊 |
网纹辊 |
相同 |
3 |
网纹辊的外周面带有凹凸网纹 |
网纹辊的外周面带有凹凸网纹 |
相同 |
4 |
机架上设有纵向滑槽 |
机架上设有纵向滑槽 |
相同 |
5 |
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 |
一个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 |
相同 |
6 |
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的纵向滑槽的底端 |
另一个网纹辊的两端转动安装在机架上另外开设的安装槽中 |
等同 |
7 |
压辊的外周面为橡胶辊 |
压辊的外周面为橡胶辊 |
相同 |
8 |
纵向滑槽内设有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 |
纵向滑槽内设有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 |
相同 |
9 |
压辊的两端安装在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 |
压辊的两端安装在能够沿纵向滑槽滑动的移动轴承座上 |
相同 |
10 |
移动轴承座与一个安装在机架上的气缸的活塞杆底端连接 |
移动轴承座与一个安装在机架上的气缸的活塞杆底端连接 |
相同 |
11 |
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 |
压辊、网纹辊和气缸为两套以上 |
相同 |
12 |
各网纹辊的同一端的轴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传动连接 |
各网纹辊的同一端的轴之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传动连接 |
相同 |
13 |
其中一个网纹辊另一端端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与动力装置传动连接 |
其中一个网纹辊的同一端端轴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与动力装置传动连接 |
等同 |
14 |
各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粗细不同 |
各网纹辊外周面的凹凸网纹粗细不同 |
相同 |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请求人是以修理涉案专利产品为主,生产销售为辅,现场未发现生产、加工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磨具,且请求人并未举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董峰立即停止对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吹膜机压花装置 ”专利(专利号:ZL201420331290.3)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吹膜机压花装置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张振寰
审 理 员:唐伟华
审 理 员:曹玉东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15日
书 记 员 刘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