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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范敏水产摊床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发布时间: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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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站处罚〔2022〕89号

案件名称

营口市站前区范敏水产摊床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营口市站前区范敏水产摊床(经营者:范敏)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在检查中未当场提供出其经营冷链食品的相关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2022年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其经营冷链食品的完整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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