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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的建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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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零售药房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承担质量管理职责。其职责包括督促岗位人员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做好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等工作;其中一项是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辽药监药试管[2019]29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药店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在实际经营中,执业药师不能时刻在岗履行职责,主要是处方的审核,会影响处方药品的销售,因此,远程药学服务即“远程审方”,作为一种补充方式发挥作用,提供药学技术服务。“远程审方”并不能够替代执业药师,承担质量管理职责,提供药事服务。

2019年“3.15”后,云南、福建、湖南等省份试行“远程审方”,国家药监局根据试点运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四川、陕西、云南等省份已经陆续公布远程药学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不能通过“远程审方”替代配备执业药师,承担质量管理职责,不得作为零售药房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辽宁省药监局根据国家局精神两次征求意见,发布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通知要求,原则上,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省局两次来到营口,对“远程审方”试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认为运行推广尚不成熟,还需要持续进行调研、论证和总结,进一步研究相关标准,待省局出台实行“远程审方”的具体标准要求后,全面推行。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相福升(电话:18340655678)

抄送: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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