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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热米饭变质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来源: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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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1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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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女士于2017年7月10日在某超市花费15元购买制热米饭一包。回家打开外包装后发现米饭已经发霉,无法食用。消费者到该超市售后处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超市工作人员查看商品后发现商品本身并没有过保质期,承认属于管理不当,同意给予退货,但不同意10倍赔偿要求,消费者与超市工作人员沟通无果,故来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商女士所购买的制热米饭和购物小票进行核实确认,并第一时间与该超市经理进行沟通。向商家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这种情况商家应付一定责任,理应给予消费者适当赔偿。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超市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一桶5L金龙鱼食用油。消费者表示满意,此案终结。

【评析】

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生产、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六)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采用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数量、重量短缺;(十)收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夏季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期,超市方表示将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确保运输环节无误,加大营业员卖场巡查力度,发现存在异样的产品将及时下架处理,全力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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