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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发布规定

来源:广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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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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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委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辽工商发〔2016〕28号和营处字〔2017〕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履行工商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将互联网金融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公示如下:
    互联网金融广告发布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新《广告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在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应清楚地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关责任,如提醒“投资有风险”或“风险自担”等相关字样。
    2.对未来效果、受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新《广告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受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在宣传收益率方面,不允许出现如“保本保息”“稳赚不赔”“安全无忧”等淡化产品投资风险内容的承诺。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新《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对互联网金融类广告内容(包括过往业绩)应当真实、客观、全面,不做夸大和片面宣传;二是广告宣传中对产品的信息描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模糊不清,忽悠投资人;三是广告宣传中使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应当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投资人误解。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新《广告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新《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互联网金融类广告内容要求全部是真实、合理的,不应存在虚假和使投资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期骗、误导投资者。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新《广告法》第11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其本身的资质(牌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不得违规发布超过其经营范围的广告;如果没有贷款等相关资质,则不应当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新《广告法》第11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新《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不得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新《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告中宣传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住房信贷政策的规定。如:“首付贷”等突破住房信贷政策行为的金融产品,不仅加大了居民购房的杠杆,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金融风险,同时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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