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企业服务专栏 > 广告监管

【警示公告】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警示公告

来源:广告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18 00:00

【字号:

分享: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警示公告


营工商广公字〔20161



针对未成年人广告发布规定


201591,新《广告法》正式颁布实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保障问题成为新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日前,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对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了专项监测。监测数据显示,20161月份第一周,监测的42家未成年人电视、广播媒体中,有18家涉嫌违反了新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占到监测媒体的42.86%42家媒体发布的12669条次广告中,涉嫌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有2084条次,占其广告总量的16.45%,情况较为严重,需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广告法》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严格规范,现将相关内容准则及法律责任公告如下:

一、内容准则

(一)保护婴儿权益一马当先

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母乳喂养对于母亲的身心健康也非常关键。为了维护婴儿及母亲的身心健康,新《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二)广泛禁止烟草广告

未成年人生活及生长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非常大,大众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发布的烟草广告是诱发未成年人吸烟的一个主要因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青少年吸烟,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限制未成年人做广告

新《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对作为广告受众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避免他们过早受到同龄人商业推销的不当影响。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五)严格限制校园内广告

从净化中小学生和幼儿成长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出发。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六)控制网络游戏广告发布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受到严格监管,确保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新《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七)限制广告中的劝诱内容

  有些广告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爱子心切的心理,明示或暗示儿童的健康、聪明、食欲好、学习成绩提高主要归功于广告商品,给家长造成购买压力。新《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于违反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218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