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营口市登记注册且存续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s://ln.gsxt.gov.cn登录,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后,逐项如实填报并保存公示。
四、逾期年报的处理
未按规定时限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并受到失信惩戒。
五、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各类经营主体年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咨询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政府部门。
单位 |
监管电话 |
企业信用监管分局 |
2666107 |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852028 |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259284 |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562215 |
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652830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33315 |
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891500 |
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
3888073 |
自贸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权益保障局 |
6655127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66209 |
营口市商务局 |
2998403 |
营口外汇管理局 |
2993159 |
营口市社保中心(养老、工伤) |
2980258 |
海关 |
12360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