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2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营口市站前区溢香坊白酒坊销售标签不合格的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溢香坊白酒坊销售的溢香坊特级醇52度白酒,购进日期:2022-11-05,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中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值52%vol,以及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的要求,营口市站前区溢香坊白酒坊销售的溢香坊特级高粱56度白酒,购进日期:2022-11-05,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中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值56%vol,以及GB/T 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的要求,上述两种白酒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抽检酒精度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合格的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2.罚款5100元。
营口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