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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书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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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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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

 2024年春节将至,加之近期我市陆续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现象,为切实做好春节、“两会”期间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质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工作,进一步规范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按规定明码标价。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诚信经营。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二、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公平竞争。

 三、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严禁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五、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六、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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