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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家经营单位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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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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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9家经营单位1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营口市站前区金凤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金凤蔬菜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二、营口市站前区大家购水果干果综合商店东升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大家购水果干果综合商店东升路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9日),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韭菜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三、营口市站前区大家购生鲜综合超市桂丰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大家购生鲜综合超市桂丰园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四、营口市第六中学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第六中学(以下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五、营口市站前区三杰生鲜超市学府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三杰生鲜超市学府路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姜的噻虫胺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油菜的毒死蜱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六、营口市站前区梁山烧烤店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梁山烧烤店(以下称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系使用消毒柜不规范造成,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落实了员工培训规范操作。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七、营口市站前区姜师傅老菜馆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姜师傅老菜馆(以下称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系餐具清洗不规范造成,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落实了员工培训规范操作。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八、营口市站前区双杰新鲜水果超市学府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双杰新鲜水果超市学府路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8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九、营口市站前区金田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金田生鲜超市(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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