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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7家经营单位9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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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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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7家经营单位9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锦联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锦联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锦联分公司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二、营口全都有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鱼(海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全都有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海水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日),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鱼(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营口全都有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鱼(海水鱼)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三、营口市站前区安大妈折扣仓储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安大妈折扣仓储中心(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甘草杏(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小太阳烤鱼片(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5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安大妈折扣仓储中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四、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锦联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营口大酱王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锦联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营口大酱王(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5日),经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营口大酱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锦联分公司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营口大酱王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五、营口市站前区东福园市场安民粮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东福园市场安民粮油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东福园市场安民粮油店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六、营口市站前区忠良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忠良蔬菜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忠良蔬菜店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七、营口市站前区德庄火锅店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德庄火锅店(以下称当事人)2022年9月25日使用的餐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盘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系使用消毒柜不规范造成,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落实了员工培训规范操作。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八、营口市站前区旺圆人家海鲜馆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营口市站前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营口市站前区旺圆人家海鲜馆(以下称当事人)2022年9月25日使用的餐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盘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系使用消毒柜不规范造成,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落实了员工培训规范操作。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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