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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警示公告

来源: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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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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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现公告如下: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不得发布。发布广告内容应与审查内容一致。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保健食品不得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它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违法广告宣传,请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必要时可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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