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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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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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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为加强我市汛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就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要标明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依法依规经营,积极配合做好米面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价格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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